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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如何维权?

刘何皓铖 律师 律行大理
2023年03月24日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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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YUN NAN TIAN WAI TIAN DALI LAW FIRM


参考大部分民事纠纷,基于当事人自身情况和案情复杂程度,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成后遇到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形,笔者一般建议承包人先与发包人进行协商,能否对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或协议将工程折价以息讼,若无法实现则考虑诉讼程序以根本性解决问题。当然,亦有不少当事人对此抱有疑惑,若发包人未付工程款,自己拒绝交付该建设工程是否就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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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否定的,承包人对该建设工程并不能行使合法的留置权,而正确的救济途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拍卖。在拍卖后,该承包人能对拍卖价款实现优先受偿。


与普通债权不同,承包人此时的优先受偿权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利的,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中便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在建设工程的抵押权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竞合等情况出现时,依旧是该承包人对该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当然,承包人优先受偿针对的对象是建设工程本身的拍卖价款,而不包含发包人可能为此支付的违约金或造成的违约损失,例如逾期支付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并且,承包人在维权时还要注意,此优先受偿权并非永远存在,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而该时间是在“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进行计算。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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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何皓铖 律师


基本信息:刘何皓铖,男,彝族。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南大学法学学士。

秉持着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原则。

专注于:民商事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涉外业务等领域(可双语办案)。

电话:1521104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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