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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的安全保障义务

杨沛芬 律师 律行大理
2023年11月17日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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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YUN NAN TIAN WAI TIAN DAL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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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了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是不作为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时,应当基于其所损害的事实,提出赔偿义务人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聚餐、出游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对参加活动者应当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活动参加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针对随行人员,由于饮酒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随行人员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对饮酒人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人或随行人员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饮酒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有限度的,因为随行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

对于婚宴活动的组织者,也负有一定的保障受邀宾客安全的义务,而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作为婚宴的组织者,按照当地风俗举办酒宴,向宾客提供酒水并无过错。同时作为婚宴主办人,需忙于招待宾客等各种事务,既不能强求其对宾客作特别的注意,更不能苛求其能够预见本案所涉及的类似事件的发生。故婚宴组织者和主办人如已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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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沛芬 律师

基本信息:杨沛芬,女,白族,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电话:18387155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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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领域:买卖、借贷、租赁等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刑事辩护等。

经办过众多不同类型的民商事、刑事案件,办案宗旨为替当事人办实事,以“重事实、重法律、重沟通”的执业方式,来获得委托人的充分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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