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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有权获得夫妻共同财产吗?

李俊 律师 律行大理
2023年06月16日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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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YUN NAN TIAN WAI TIAN DALI LAW FIRM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在情理方面还是法律方面,都不必然要求夫妻一方必须从事何种工作,只是存在家庭角色分工的不同;夫妻双方而是应当以互相尊重、平等协商为前提。

从法律层面来看,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或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一方是全职太太而弱化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占比,相反,法律甚至明确规定了法院在作出判决时要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同时,从情理层面来讲,夫妻对家庭的贡献,不能按照是否有收入及收入的多少来评判,往往在很多情况下,“家庭主妇”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花费大量精力照顾家人、打理家务,甚至舍弃自己的追求等等,是对家庭的另一种巨大奉献。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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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 律师

基本信息:李俊、男、白族。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工会主席;

大理市双廊镇石块村法律顾问。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刑事及民商事案件。

电话:1366974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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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经验:职业以来成功办理多起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其中包括:

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奎某某工伤赔偿待遇纠纷案件、吴某某运输毒品(不予起诉)案件等,培养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成果,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

在办案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工程中,始终秉承着努力运用法律、智慧、勇气、谋略和技巧,竭诚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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