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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赌博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释意】本款规定的赌博犯罪共列举了两种行为。第一种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其中“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参与赌博的人是以获取金钱或者财物为目的。“聚众赌博”是指较多的人纠集在一起进行赌博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多是一些人临时纠集在某宅院、某宾馆等地方聚众进行赌博。“以赌博为业的”,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者”既包括没有正式职业和其他正当收入而以赌博为生的人,也包括那些虽然有职业或其他收入而其经济收入的主要部分来自于赌博活动的人。
【常见情形】
一是玩纸牌、打麻将、推牌九、摇骰子等传统的赌博活动。
二是六合彩、私彩赌博活动。
三是赌球、赌马活动。
四是网络赌博活动。网络赌博的主要形式有百家乐、21点、老虎机、押大小、赌球赌马、轮盘赌、六合彩等,多通过与国际赌博公司联网,提供境外赌场实况、进行网络投注、信用卡交割赌资等方法进行,可实现境内外同步操作。
【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应当注意的是,本款规定的构成聚众赌博的犯罪在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2.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还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因此在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另外,本款规定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6日)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8月31日 公通字〔2010〕40号)
5.《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5月13日施行 法释〔2005〕3号)
7.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10月16日施行 公通字〔2020〕14号 )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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