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旅游经济比较发达,但各地旅游景点的商家出售的商品质量参差不齐,那么旅游者在旅游景点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能否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呢?
今天跟大家简单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通常情况下,旅游者在参团旅游过程中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倘若仅为产品瑕疵,旅游者可以要求与其存在买卖合同的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
倘若为缺陷产品,并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害,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旅游者既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产品的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旅行社通常不承担责任,因为旅游者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主地作出购买与否的选择与判断。但是,若旅行社就该假冒伪劣产品对旅游者作了不实推荐,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可能需要担承担旅游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今天的法律问题探讨就到此结束,希望大家持续关注我们。
来源:节选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202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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